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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发布时间:2024-10-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验收。”这一条款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该条款的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验收。这是建设单位最基本的职责和义务之一,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2. 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3. 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除了建设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外,该条款还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1. 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 配合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三、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该条款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具体来说,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实体检验。即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包括外观、尺寸、强度等方面。

2. 功能性检验。即对工程的功能进行检验,如水管是否漏水、电器是否正常工作等。

3. 安全性检验。即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如防火、防水等措施是否到位。

质量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内容。

2. 通知各方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各方参加验收,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3. 进行实体检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

4. 评定验收结果。根据检验结果评定验收结果,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施工单位在质量验收中的配合义务。通过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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